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不得將國旗及其圖案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不得以焚燒、損毀、塗寫、汙損、踐踏等方式故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擴展數據: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2.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4.外交部;
5.機場、港口、火車站等邊境口岸和出入境邊防海防哨所。
人民網-普通家庭可以掛國旗嗎??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