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應當根據反恐怖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廣泛聽取意見、研究法律調整範圍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在反恐法中,壹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恐怖活動都是我國法律嚴格禁止的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壹條拒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和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相關許可證或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