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女兒願意嫁,男方按習俗給彩禮。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就不是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彩禮的規定主要是基於返還彩禮等規範政策,使彩禮更加人性化,防止農村家庭因彩禮返貧,並沒有禁止收受彩禮的強制性規定。
滿足以下三種情況,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經給付的彩禮:
(1)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男方因支付彩禮生活困難。
新娘不得退還彩禮: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已懷有子女的。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於生活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