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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名詞解釋

法律制度是西方法理學中的壹個常見概念。壹般認為,所有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某種相似性並形成壹種傳統或派別的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同壹法系。

因此,西方法學中所謂的法律體系,主要是根據各國的法律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方法。西方法學家對法律體系的劃分也很不壹致,但很多法學著作都引用了五大法系:英國法系、大陸法系、中國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

除了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其他五大法系基本上都成為了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所以大陸法系也叫羅馬法系或民法系。

擴展數據:

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化比較緩慢、保守,以及“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註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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