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西方法學中所謂的法律體系,主要是根據各國的法律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方法。西方法學家對法律體系的劃分也很不壹致,但很多法學著作都引用了五大法系:英國法系、大陸法系、中國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
除了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其他五大法系基本上都成為了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所以大陸法系也叫羅馬法系或民法系。
擴展數據:
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化比較緩慢、保守,以及“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註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