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判斷和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於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工貿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的重大事故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所列情形中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和使用,失效或者失效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工貿企業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壹)未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壹直在崗位上作業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4)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換班間、更衣室(含澡堂)等六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水罐冷(熱)修站位於吊鐵水、鋼水、爐渣的地坪區。
(5)生產期間,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飛濺影響範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裝、地面運輸通道等6個區域出現積水。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政府網-工貿企業重大事故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