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民事二審判決的條件是:壹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變更原判的判決;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改判原判。這裏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事實不真實,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為根據;事實不清是指在證據不足、沒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