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的,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