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壹)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采取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
(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形成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原件,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拒絕承認該證據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的;
(七)當事人或者他人通過技術處理不能認定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