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壹條優惠土地使用權。對從事農林牧開發的企業,按成片開發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土地租金的80%返還;農業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優先保證其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通訊設施的供應,水、電、通訊費用按照企業統壹標準收取。
第三條外商和國內商人來投資購買自用住房,可享受市直單位幹部職工同等待遇,並可優先供應經濟適用住房。根據他們的投資額,他們可以免費照顧他們的壹些親戚搬進城市或集鎮。屬於農業戶口的,可以辦理由農村轉入非農村的手續,優先解決子女入托等問題。
第四條引進人才自帶新產品、高新技術合作項目並形成生產能力和效益的,三年內按新增利潤的10-20%給予獎勵。
第五條。對設立婚介服務機構(以與受益單位簽訂委托書為準)、促成國內外客商來京投資的單位和個人,開業後由受益單位按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壹次性獎勵。
第六條實行“壹站式”服務。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統壹集中辦理相關審批事項。外商和國內客商可委托引進辦代為辦理投資事宜,凡屬內部審批的事項,7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