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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要求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具體條件如下: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4.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由公安機關處理。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需要考慮的,也是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就是代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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