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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可以使用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請求國家賠償。申請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撫恤金和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和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自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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