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用通知,不得含有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八條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上播放、發布煙草制品廣告。
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部門行政法規)
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第四條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節目和報刊文章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第六條煙草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吸煙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勵或者慫恿吸煙的;
(四)表明吸煙有益於人體健康、緩解疲勞、緩解精神壓力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的。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部門行政法規)
第四十條第二款:除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銷售煙草專賣品許可證的企業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在戶外、室內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不得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節目和報刊文章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不得含有吸煙的形象、未成年人的形象、鼓勵和慫恿吸煙的內容,表明吸煙有益於人體健康、緩解疲勞、緩解精神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