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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名稱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應當以下列方式命名:

1.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2.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內容或者文字;

3.其他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報登記。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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