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2.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內容或者文字;
3.其他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報登記。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