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禁止寄遞下列物品: (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出版物、宣傳材料、印刷品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內容淫穢的;(3)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以及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5)流通中的各種貨幣;(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