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壹項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公益事業。壹般來說,壹些弱勢群體,如殘疾人和低收入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正常人得不到援助,只好自己出錢請律師。
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包括:
1,負責受理、審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接收公安、檢察院、法院提供的法律援助通知;
2.組織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3.監督辦案質量;
4.組織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5、開展法律援助宣傳。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