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 * *共114章,已經2015年6月2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7年7月22日公布,自2018年5月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令號公安部104)於2008年8月7日發布,同時廢止。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但未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交通警察經過培訓和考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人身傷害事故應當由具有初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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