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含義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為防止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對其活動區域和住所進行限制,限制其行動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二、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公民本人同意,將公民的姓氏、照片和視頻、居住地、身份證信息和聯系方式等提供給他人或者公開的;
2.是否有法律許可和公民本人許可進入其居住地進行搜查或其他形式擾亂公民原有生活秩序,影響其正常生活的行為?
3.跟蹤他人,安裝竊聽器或攝像頭等。未經法律許可,監視他人生活;
4.未經法律許可查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當事人授權知曉他人財產狀況並予以公開的;
三、如何判斷私自監控他人手機?
秘密監聽他人手機的,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明顯輕微,足以構成犯罪,則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