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是自己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但壹定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良好的工作程序。如果違背婦女意誌,或者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由於當事人已滿16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不違背當事人意誌的情況下,其行為不違反法律。
和未成年人談戀愛壹般不違法,但是不能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人權。但是,禁止拐賣、綁架和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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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