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事項交付標的物,並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支付價款;
3.賣方的收回權;
4.買方的贖回權;
5.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98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620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付款方式支付價款。
第642條
雙方同意賣方應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收回標的物。協商取回標的物;如果協商失敗,可參照適用的擔保權益的執行程序。
第643條
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贖回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原因的,可以請求贖回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