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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院簽署法律文書不是通過電話?

法院會打電話提醒受送達人簽收,因受送達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致使訴訟文書無法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文書退回之日為送達日期。綜上所述,拒絕法院的法律文書是不可取的。否則,妳可能會失去維權的黃金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到期前郵寄的不算逾期。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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