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為什麽不能簽保密協議?

為什麽不能簽保密協議?

法律解析: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書面或口頭信息的約定。保密協議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下簽署,所以是否簽署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願表達。簽字時要註意以下幾點:1。應遵循公平原則,並考慮到雙方的利益。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就保密事項達成壹致,這是締結勞動領域保密協議的法律基礎。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當註意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選擇工作的自由,但他們在行使權利時也不應損害雇主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和其他協議壹樣,首先要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協議無效。2.商業秘密的具體範圍應當在協議中約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含義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秘密和商業信息”。如果企業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競業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上一篇:保護青少年的法律有哪些?
  • 下一篇:農民工因討要工資被售樓部保安拳打腳踢。為什麽企業敢拖欠農民工工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