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的活動;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 * *生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和活動;
(五)挑撥或破壞民族關系,或參與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解除策劃、組織和骨幹人員職務。公開發表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凡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中國* * *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壹律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