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分為程序法和實體法,比如民法對應民事訴訟法,刑法對應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對應刑事訴訟法。
實體法規定實體權利,程序法規定程序如何實現。比如民法中有名譽權、財產權等規定;民事訴訟法會告訴妳,如果想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財產權,需要從很多程序中選擇,比如小額索賠。
簡易程序、壹審普通程序等。,然後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聘請律師,確定標的物,寫起訴狀等等。
如果法律只是告訴妳擁有某些權利,而沒有告訴妳如何維護這些權利,那麽實體權利的規定就沒有意義。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外在價值。這是基於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價值標準是法律程序對形成公正的實體結果是否有用和有效。在這裏,評價程序結果的標準是獨立的,它們主要是實體正義、和平與秩序。與程序相比,這些實體價值目標的要求是壹個外在的更高的目標。
所以,壹個法律程序能不能產生好的結果,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產生好的結果,是衡量其價值的壹個標準,也就是作為手段和工具的價值。
此外,法律程序不僅僅是實現實質性結果的手段,作為壹個過程,它應該有其內在的善,比如正義、理性和個人尊嚴,這並不取決於它是否能產生壹些好的結果。這裏,判斷程序本身是否正當合理的標準,應該獨立於評價程序結果的價值標準。
因此,壹個法律程序是否有能力產生好的結果,只要它具有壹些獨立的價值品質,就應該被認為是有價值的,也就是作為目的的價值。此外,與程序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密切相關的是程序的效率價值,這也是法律程序的壹個獨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