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簡易程序只能由法官單獨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人民法院受理速裁程序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七十八條改為第壹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或者人民陪審員七人組成。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