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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的作用

法律分析:律師函是律師制作的壹種信函。在不同的情況下,這種文件的作用是不同的。用於督促對方履行義務,警告對方停止某些行為,以及要求壹些特殊的規定。還有回答特定人群的問題;其他的用來澄清事實或公開宣布。壹方面,律師函的效力在於防止或抑制風險的擴大;同時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允許律師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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