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賣兒童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1,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賣、綁架、買賣、接送或者轉移婦女、兒童的;
3.主語是壹般主語。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什麽區別?
1,對象元素不壹樣。拐賣兒童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因此二者性質不同。
2.犯罪的對象不同。拐賣兒童罪的客體僅限於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範圍較廣,既有成年婦女也有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訂購、奴役,拐賣婦女兒童罪是貪財賣利。拐賣兒童以營利為目的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