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六條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
(壹)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規定的刻有國徽的辦公室、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刻有國徽的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