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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印章管理規定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的印章由辦公室保管、監督,並按照規定進行印章登記。請將其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並采取嚴格的預防措施。印監員在印制時,應認真核對公文(包括法律文書),檢查公文是否符合簽發權限和規定,是否與簽發的公文壹致。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借用本單位的印章。使用院和室的印章,必須經院領導批準。無特殊原因,未經批準,不得將印章帶出醫院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六條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

(壹)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規定的刻有國徽的辦公室、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刻有國徽的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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