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夫妻關系證明。目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婚姻雙方應當到民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經登記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如下:1。夫妻雙方應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還應到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具家庭關系證明;2.帶上以上所有材料到民政局,開具夫妻關系證明。夫妻關系證明是相對於單身證明而言的,主要用於購房等等。
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a)原始文件的副本
(二)登報宣布作廢的公告
(3)戶籍證明
(四)居民身份證
(五)居委會、街道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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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