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供壹般服務,英文名為soliciter。
他們的工作性質和範圍,甚至他們的培訓和專業代碼都是不同的,但沒有高低隸屬的關系。
出庭律師是指專門在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出庭的律師。按照英國的傳統,大律師雖然出庭幫助別人打官司,但可以收到委托人的答謝禮物,但不能因此收費,也就是說不是為了做生意,要披上馬鬃做假發(越老越好,老的假發體現高級)和面料考究的鬥篷(長袍)。大律師實際上不會和別人提供免費午餐。他們在袍子背面開了壹個小口,讓當事人從後面塞錢進去,他卻裝作不知道,漂亮地出現在法庭上。平民出身,靠提供法律服務養家糊口的人,當不起大律師。所以大律師基本都是貴族紳士。在中國舊社會,說自己有地位的人,總有壹個“大”字。在香港的法庭上,當事人和律師稱法官為“大人”。為了表示尊重,出庭的大律師被稱為“出庭律師”。
初級律師其實是搞訴訟的,只是出現在基層法院和治安法院,處理的案件只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隨著社會的發展,分割財產、立遺囑、離婚等日常家庭事務需要制作法律文書。人們在商業活動中有許多完善的、預防性的事務需要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咨詢和文件服務。大律師放不下架子讓這些丈母娘去做書記員和秘書,所以初級律師自然就做了。漸漸的,初級律師主要學實體法,大律師主要學程序法,好像是兩個職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