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職責和使命是保護人民,還壹方平安,建壹方凈土。只有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人民才能安居樂業,才能更好地追求美好生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壹)是否存在犯罪行為;
(二)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能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的;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