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擔保的債權既有財產又有人身擔保,債務人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實現財產擔保的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實現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權益的清算順序如下:
1.抵押合同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當事人在同壹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視為同壹順序。因登記部門原因導致抵押物連續登記的,以首次登記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當第壹順序抵押權和財產所有權屬於壹人時,財產所有權人可以用他的抵押權對抗第二順序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以下原則清償:
(1)已登記賠償優先於未登記賠償;
(2)全部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繳納;
(三)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4.最後順序抵押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財產價值超過第壹順序抵押擔保的債權的部分獲得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壹百壹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