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5.復習和判刑。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先提交證據,再互相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先辯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