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答辯期屆滿後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除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他房屋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繳納土地使用費。這樣,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可以發揚光大到全世界,當然,成為危房需要強制拆除的除外;
2.如果沒有支付或無力支付,那麽國家有權收回土地所有權;
3、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地產由國家無償收回;
4、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按法律規定未批準續期的,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對於地上財產,按收回時的殘值給予相應補償;
5、具有類似的拆遷安置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朱曉開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