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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批流程

法律分析

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1。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即土地使用者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2、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復審、核準登記等步驟;3.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前申請用地;(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三)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審核文件或有關部門確認項目開工的文件;(五)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材料。經批準先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壹百萬以上的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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