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汙水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收取的汙水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汙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收費、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