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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護士的執業規則

護士執業規則

1.未經許可註冊為執業醫師的人員,不得從事護理工作;

兩個。護士學校畢業生開展專業實習和臨川實習,必須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在實習護士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3.護士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

4.護士應正確執行醫囑,觀察患者的身心狀態,為患者提供科學護理,緊急情況下及時通知醫生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5.護士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治僅用於康復指導、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詢;

六個。護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醫療護理紀律和技術規範等規章制度;

7.護士不得泄露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醫療患者的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個。遇有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性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

九個。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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