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案例分析,不能壹概而論。
本案中,徐第壹次取得的999元(1000元僅扣除1元)屬於不當得利;然後盜竊所得5.4萬元和17.4萬元。
首先看1000元。徐本人在ATM機取款,誤將1000元壓成1000元。主觀上,壹開始沒有故意的成分。其次,即使徐誤按了錢,正常情況下也不可能從自己的卡裏多取錢。此時是ATM機故障導致,並非徐故意。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其次看5.4萬元和654.38+07.4萬元的收購。首先,這是建立在徐明知銀行的ATM機存在故障的前提下,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完全暴露。事實上,他還犯了盜竊罪——即通過故障的自動取款機從金融機構竊取資金。實際上給銀行造成直接損失的有害結果。其中,54000元被許盜竊;174000元是徐及其同伴所得贓款,構成* * *犯。
值得壹提的是,在我國刑法第264條的盜竊罪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5.4萬元加上17.4萬元的贓款是否構成“數額特別巨大”,要看各地的執行標準。
希望對妳有幫助。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