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性
法律適用的合法性(1)。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必須嚴格依法。
(2)權威。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的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司法裁定壹經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違抗。
(3)被動性。司法程序的啟動總是基於具體案件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引發。
(4)獨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國家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也應堅持獨立公正。
原則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2)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的原則;(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4)專門機構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5)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國家賠償的原則。《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立法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可以適用壹般法從屬於特別法的原則。對於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應當按照法律效力層級的要求適用法律,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
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