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待崗期間的工資標準。具體來說,如果員工在等待期間未能提供勞動,那麽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60%的等待工資。員工提供部分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出勤天數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如果企業未經協商就單方面安排員工待崗,那麽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企業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待崗工資。同時,企業也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綜上,待崗期間的工資標準是法律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待崗工資,職工也有權要求企業按照規定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