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審查處理立案材料的法律依據和不予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立案材料的審查處理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