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壹)損壞建築物承重結構,損壞或者非法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和放射性物品,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的;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外形、顏色等損害建築外觀的;
(三)違反房屋裝修規定的;
(四)違法建設、改建、占用、挖掘公共道路、道路、場地或者其他* * *部位。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