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麗緬籍人員分類管理的具體辦法如下:
壹是完善有固定工作場所的緬甸籍務工人員登記信息。核酸檢測後就地隔離,不準外出,網格加強監管;
二是口岸關閉前入境,但證件過期的緬甸籍人員,嚴格登記信息,按居住地或工作地納入網格化管理;
三是對無法核實入境時間、無固定住所、無固定工作場所的人員采取集中遣返措施。
法律依據:《中國人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因天氣或者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立即執行驅逐出境或者遣送出境的,應當憑有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拘留在拘留所或者遣送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