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於成都市實施高汙染小型微型客車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2023年4月10日起,決定對高汙染小型微型客車實施交通管制措施。
以下為通知原文: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發展綠色低碳交通,助力“雙碳”目標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辦法》, 和《成都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實施高汙染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限行車輛
排放標準為國ⅱ及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乘用車。
二、時限和面積
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每天7時30分至20時,禁止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小型、微型客車在成都繞城高速公路(不含)、成都繞城高速公路以南(G4202,不含)、建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華二路(含)、世紀城南路(含)範圍內所有道路行駛。
三、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成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和道路交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機動車交通限制管理的範圍、區域、時間和規則,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