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自協商壹致時起解除。
2.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本案中,當事人對是否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應當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
3.法律規定解除的,本合同自壹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壹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是否解除產生爭議,最後只能提起訴訟到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