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病假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休年假:
(1)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2)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3)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2.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第二,年假是否應該壹次性休完?
年假不得壹次休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兼顧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在1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因此,員工可以壹次性休完年假,業務繁忙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分階段休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