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的,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並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