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部門“三定”是國務院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簡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是國務院部門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包括六個部分:壹是職責調整,即明確撤銷、劃轉、新增、加強部門的職責。二是主體責任,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的責任。三是內設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四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行政編制數和部門及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確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及直屬機構的機構設置等。第六,附則,即明確對“三個決定”規定的解釋和調整。
制定部門“三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壹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中心環節,是鞏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過制定“三個界定”,全面梳理和著力解決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切實落實改革的基本要求,政府職能轉變取得重大進展,理順關系取得重大突破,部門責任明顯強化,機構編制得到有效控制。這對於提高政府工作的整體效率,推進政府組織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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