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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通知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a)債務已按照合同履行;

(二)合同終止;

(3)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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