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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法律主觀性:

牽連犯:是指目的是實施犯罪,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侵犯了其他犯罪的情形。牽連犯的方法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對於牽連犯,壹般原則是“從重處斷”定罪。但是,法律規定數罪並罰,或者規定只定罪壹罪,但同時規定適用其他罪的若幹處罰規定的,應當依法定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 * *宣告壹人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三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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