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7 9月1,甲方借給乙方10000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方急需用錢,要求乙方在1個月內還款。但B壹直沒有還款,因為A借了別人的錢解了燃眉之急,沒有再催B。2001年11月1日甲再次向乙要求借款,乙使其暫時難以償還,於是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協議中約定乙在1月內償還10000元,甲放棄利息要求。1個月後,乙方仍未還款,甲方起訴至法院,要求乙方還款。乙方在答辯狀中主張,甲方的還款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其權利不應受法律保護。
分析:本案訴訟時效,法院是否應該滿足A的請求?
答: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於9月5日1998還款,並給予壹個月的寬限期。因此,當乙方在寬限期屆滿後仍未還款時,甲方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並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期間為2年。到2001 11 1,甲方再次向乙方要錢時,訴訟時效已過。但是,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由於甲、乙雙方達成還款協議,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因此,乙方應履行與甲方達成的還款協議,若甲方依據還款協議要求的債權未到期,法院應滿足甲方的請求。